【本文由“落雕都督”推荐,来自《历史书读多了以后,我第一个反应是,历史不可尽信》评论区,标题为落雕都督添加】

看孔子就明白,作史就是删述,就是现象的实然和理念的应然的混合。你看历史一定会得到部分的现象和作者的应然。

而史记记载的陈胜吴广的失期当斩和喜记载的失期罚款其实是不矛盾的。

陈胜吴广是陈郡人,公元前223年秦灭楚后置陈郡,公元前209年起义,治理时间距起义只有约14年,而同样的睡虎地秦简《语书》表明治理了约50年的原楚地南郡,仍然需要郡守腾向县一级官吏下令依法执法。渔阳则是公元前221年才纳入秦的统治,治理时间距离起义更是只有12年。一个只有14年的秦法治理的陈郡不可能比秦法治理了50年的南郡更懂法。南郡都无法严格执法,那么陈郡更不可能,渔阳也不可能。

秦统一六国一法度,不等于一瞬间原六国就上下全部知法懂法了。

并且法律要把现象构建成法律事实才能适用法律,陈胜吴广的失期现象一定会被认定为失期而不是对抗秦朝统治吗?这是存疑的,因为指鹿为马就发生在秦朝,就连现在都有同居暴力被认定为家暴来处理。秦法上失期不当斩,但认定为反叛等其他罪名就当斩。而只有区区14年法治体验的陈胜吴广等陈郡人恐怕是分不清被斩的原因是什么,但他们一定直接观察到了失期被斩的现象。